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康复辅具技术中心
原新疆假肢厂、新疆假肢中心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Rehabilitation Auxiliary Equipment Technology Center
技术成熟
研发设计
质量严选
服务完善
技术成熟
Mature technology
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占比90%,专业的技术团队为您个性化定制康复辅具保驾护航
01
研发设计
development design
引进国内外较新的科技和技术,专业为您提供产品的设计、定制。
02
质量严选
Quality strict selection
采用知名较高、信誉较好、经质量检测合格或进口品牌原材料
03
服务完善
Perfect service
提供专业的产品应用解决方案,专业指导安装调试培训操作人员
04
德国Aktisys 2D3D 全新智能视频实时步态分析系统
A brand new intelligent video real-time gait analysis system
采用世界上完善的使用视频自动智能识别粘贴在患者关节上的彩色LED标志点,用于特殊算法进行分析计算,提供个性化步态模式的捕捉和步态对称性参数,高速准确地计算关节角度采用世界上完善的使用视频自动智能识别粘贴在患者关节上的彩色LED标志点,用于特殊算法进行分析计算,提供个性化步态模式的捕捉和步态对称性参数,高速准确地计算关节角度
0991-5834315/0991-58470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康复辅具技术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原新疆假肢厂、新疆假肢中心)成立于1959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直属公益事业单位。中心主要工作职责是:研究开发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开展伤残病人员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及康复服务工作。 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 “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服务群众零距离,为民办事零障碍”的服务理念,是军队伤残病人员康复辅具配置定点服务机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服务机构、中国康复辅具协会理事单位、民政行业“假肢矫形器师、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符合“ISO质量体系认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双重认证。 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占比90%,引进3D打印、4D计算机辅助设计制作、德国GEBIOM足垫设计制作和AKTISYS智能视频实时步态分析等数字化智能系统用于假肢、脊柱侧弯矫形器、足部矫正及个性化定制康复辅具。通过引进、吸收和运用高精尖技术人员和设备,在推进疆内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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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直属公益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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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国家卓越工程师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的决定
工程师是推动工程科技发展的创新主体,是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新型工业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基础性、战略性人才支撑。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卓越工程师,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工程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个面向”,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革故鼎新的勇气、坚韧不拔的定力,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铸造精品工程、“大国重器”,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打造新时代卓越工程师队伍,强化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建设,激励动员广大工程师奋进新时代、建功新征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授予丁文红等81名个人“国家卓越工程师”称号;授予5G标准与产业创新团队等50个团队“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称号。 这次受表彰的工程师个人和团队,是新时代工程师队伍的优秀代表。他们牢记初心使命、胸怀“国之大者”,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制造、“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发明创造等工作中,矢志爱国奋斗、锐意开拓创新,取得一批先进工程技术成果,不断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生动体现了工程师群体爱党报国、服务人民、敬业奉献、严谨笃实、精益求精、臻于卓越、团结协作、自立自强的崇高追求和宝贵精神。希望受表彰的工程师个人和团队,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 党中央号召,广大工程师要以受表彰的个人和团队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优良传统,勇攀科技高峰,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附件:国家卓越工程师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名单 附件 国家卓越工程师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名单 一、国家卓越工程师 (81人) 丁文红(女)  武汉科技大学 万步炎  湖南科技大学 王军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王珏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王大轶  北京空间飞行器总体设计部 王仁坤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过中  中国人民解放军61886部队 王建华  中国人民解放军93114部队 王海峰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王维庆  新疆大学 王增全  中国北方发动机研究所 方向晨  中石化(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叶浩文  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史聪灵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朱衍波  民航数据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任国春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 刘书杰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刘继忠  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 刘清宇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 刘增宏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闫大鹏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严卫钢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苏权科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 杜选民  汉江实验室 李平(女)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李久林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李少平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永胜  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 李先广  重庆机电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李红霞(女)  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恒年  中国西安卫星测控中心 吴凯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吴晓光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邱旭华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汪小刚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宋神友  深中通道管理中心 张弘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军  中国科学院微小卫星创新研究院 张勇  沈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志清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张来勇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张利民  香港科技大学 张金涛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张春生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春江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张修社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陆铭华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潜艇学院 陈勇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林明智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林铁坚  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林毅峰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易小刚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周琦  贵州省地质调查院 周常河  暨南大学 单增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房子河  公安部大数据中心 赵斗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胡建华  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洪家光  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贺建华  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顾明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钱林方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徐先英  甘肃省治沙研究所 高成臣  北京大学 曹堪宇  长鑫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崔鹤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梁建英(女)  国家高速列车青岛技术创新中心 彭云彪  核工业二〇八大队 蒋开喜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韩佳彤  呼和浩特市现代信息技术学校 覃大清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景来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程芳琴(女)  山西大学 廉玉波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窦强  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蔡蔚  哈尔滨理工大学 蔡树军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八研究所 谭旭光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熊大和  赣州金环磁选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熊盛青  中国自然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薛峰  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 (50个) 5G标准与产业创新团队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12英寸减压外延团队  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4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成套技术创新开发及产业化团队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废水治理技术与装备团队  南京大学 工业透平研发创新团队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团队  清华大学 大庆油田化学驱油技术研发团队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大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与调试团队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汽动力总成自主研发团队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河超级计算创新应用团队  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 云南省三江成矿系统与评价创新团队  昆明理工大学 中国天眼工程团队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中核集团“华龙一号”创新团队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水库大坝安全与管理创新团队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化合物芯片技术团队  中国电科产业基础研究院 网络信息系统科研创新团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 先进飞行器技术研发团队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研究院 先进发动机研制团队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发动机研究所 先进核电系统堆芯支撑及堆内装置高端制造研究团队  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 全球数值天气预报系统工程技术团队  中国气象局地球系统数值预报中心 军委联合参谋部某研究团队  军委联合参谋部 “两观三性”建筑创新实践与研究团队  华南理工大学 苏博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材料创新团队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歼-20飞机研制团队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 青藏高原地质资源工程团队  西藏大学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与运维保障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交通山区峡谷桥梁建造技术团队  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型高端复杂锻件制造技术变革性创新研究团队  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 复兴号高速列车研发创新团队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显示玻璃研发和产业化团队  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盾构创新研发团队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技术创新团队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核燃料专用装备研发创新团队  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 特高压直流与柔性输电高端装备攻关团队  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特高压柔性直流输电技术研发团队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高性能大跨度空间结构工作室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高速铁路大跨度桥梁创新团队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轻合金铸造技术科技创新团队  中国机械总院集团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 高端聚氨酯原料ADI全产业链技术攻关团队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康威视创新团队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救捞工程关键技术攻关团队  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 眼科诊疗技术研发团队  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 液氧煤油发动机研制团队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研究院 超导材料制备及应用技术创新团队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级建筑工程设计创新团队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智能微系统团队  启元实验室 敦煌研究院文物保护团队  敦煌研究院 新型水下装备研制团队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 煤矿瓦斯防治与智能绿色开采团队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开采地质保障与生态修复团队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4-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1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为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涉及需修改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部行政法规和2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健全现代货币政策框架,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和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 “财政部副部长1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家统计局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专家委员3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包括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为提名委员,其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项中的“货币、银行”修改为“金融”。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专家委员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经济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专家委员一届任期不超过3年,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期已满的”。 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了解经济、金融和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后,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可以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将《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将《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第一部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第三项第3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审慎性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第二部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第二项和第三部分“其他规定”第一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其他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02-0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 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银发经济是向老年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及为老龄阶段做准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涉及面广、产业链长、业态多元、潜力巨大。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事业产业协同,加快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培育高精尖产品和高品质服务模式,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发展民生事业,解决急难愁盼 (一)扩大老年助餐服务。引导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发展老年助餐,推动养老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引导外卖平台、物流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老年助餐配送。完善多元筹资机制,允许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支持各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规定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补贴或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 (二)拓展居家助老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家政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培育发展专业助老陪护机构,支持与养老机构共享资源,拓展陪护场景。鼓励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助老服务功能,提供生活用品代购、家政预约、代收代缴、挂号取药等服务。 (三)发展社区便民服务。聚焦一刻钟社区生活圈,建设改造一批社区便民消费服务中心等设施,引导老年日用产品实体店合理布局,鼓励商场、超市等开设老年专区或便捷窗口。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发展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推动物流配送、智能快递柜、蔬菜直通车等进社区。 (四)优化老年健康服务。加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提高老年病防治水平,推动老年健康领域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机构,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能力建设,鼓励拓展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日间康复、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康复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支持开展老年康复评定、康复指导、康复随访等服务,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扩大中医药在养生保健领域的应用,发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等中医药服务,推动研发中医康复器具。 (五)完善养老照护服务。引导地方对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实行差异化补助。加大养老机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适当增设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专区。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毗邻建设、资源共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之间的服务转介衔接机制。 (六)丰富老年文体服务。建设国家老年大学,推动面向社会开放办学。依托国家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老年教育资源库和师资库。治理电视操作复杂问题,方便老年人看电视。鼓励编辑出版适合老年人的大字本图书。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文学、广播、影视、音乐、短视频等内容行业,支持老年文化团体和演出队伍交流展示。组织开展各类适合老年人的体育赛事活动。加强球类、等活动场地建设,支持体育场所错峰使用。 (七)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充分利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采用委托经营等方式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当地养老机构、餐饮场所等增加助餐功能。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激励与评价机制,开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探索采取“公司(社会组织)+农户+合作社”经营模式积极发展乡村旅居式养老服务等农村特色养老产业。 三、扩大产品供给,提升质量水平 (八)培育银发经济经营主体。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积极拓展银发经济相关业务。国有企业发展布局银发经济相关产业,或提供场地设施用于养老服务,相关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统筹考虑。发挥民营经济作用,完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打破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推动银发经济政策、资金、信息等直达快享。 (九)推进产业集群发展。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区域,规划布局10个左右高水平银发经济产业园区。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等平台,推进银发经济领域跨区域、国际性合作。 (十)提升行业组织效能。鼓励依法成立银发经济领域社会组织,支持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组建产业合作平台或联合体,深化产业研究、资源整合、行业自律。加强公共数据共享,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十一)推动品牌化发展。培育银发经济领域龙头企业,支持连锁化、集团化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分品类举办优质渠道对接会。依托中国品牌日、全国“质量月”、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开展银发经济自主品牌公益宣传。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平台展示推介银发经济前沿技术和产品服务,举办产业对接等活动。 (十二)开展高标准领航行动。在养老服务、文化和旅游、老年用品、适老化改造、智能技术应用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对自主研发、市场认可的产品,优先纳入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用好各领域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建设高水平、专业化第三方质量测试平台,开展质量测评、验证、认证工作。 (十三)拓宽消费供给渠道。结合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敬老月”等活动,引导电商平台、大型商超举办主题购物节,设计老年版专用界面,支持设立银发消费专区,鼓励子女线上下单、老人线下体验服务,培育一批特色活动品牌。打造一批让老年人放心消费、便利购物的线上平台和线下商超。 四、聚焦多样化需求,培育潜力产业 (十四)强化老年用品创新。加强服装面料、款式结构、辅助装置等适老化研发设计,开发功能性老年服饰、鞋帽产品。鼓励研发适合老年人咀嚼吞咽和营养要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实施推进家居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重点开发应用适老化日用产品和老年休闲陪护产品。完善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适时进行评估并动态调整。引导车辆生产企业研发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适应老年人无障碍出行需求的车型。 (十五)打造智慧健康养老新业态。完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发展健康管理类、养老监护类、心理慰藉类智能产品,推广应用智能护理机器人、家庭服务机器人、智能防走失终端等智能设备。鼓励利用虚拟现实等技术,开展老年用品和服务展示体验。 (十六)大力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推动助听器、矫形器、拐杖、假肢等传统功能代偿类康复辅助器具升级,发展智能轮椅、移位机、康复护理床等生活照护产品。扩大认知障碍评估训练、失禁康复训练、用药和护理提醒、睡眠障碍干预等设备产品供给。 (十七)发展抗衰老产业。深化皮肤衰老机理、人体老化模型、人体毛发健康等研究,加强基因技术、再生医学、激光射频等在抗衰老领域的研发应用。推动基因检测、分子诊断等生物技术与延缓老年病深度融合,开发老年病早期筛查产品和服务。推进化妆品原料研发、配方和生产工艺设计开发。 (十八)丰富发展养老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等服务。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推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工作,加强养老金融产品研发与健康、养老照护等服务衔接。 (十九)拓展旅游服务业态。完善老少同乐、家庭友好的酒店、民宿等服务设施,鼓励开发家庭同游旅游产品。推出一批老年旅游发展典型案例,拓展推广怀旧游、青春游等主题产品。以健康状况取代年龄约束,完善相关规定便利老年人出游,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并加强监管。发展老年旅游保险业务,鼓励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组建覆盖全国的旅居养老产业合作平台,培育旅居养老目的地,开展旅居养老推介活动。 (二十)推进适老化改造。推进公共空间、消费场所等无障碍建设,纳入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家庭配备智能安全监护设备。开展数字适老化能力提升工程,推进互联网应用改造,保留涉及老年人的高频事项线下服务。推动老年食品、药品、用品等的说明书和宣传材料适老化。 五、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一)加强科技创新应用。围绕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谋划一批前瞻性、战略性科技攻关项目。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银发经济领域科研活动,提高自主研发水平。加大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对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十二)完善用地用房保障。科学编制供地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和银发经济产业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要因地制宜补足配齐,常住人口达到中度以上老龄化的县(市、区)应上调新建居住区配建标准。支持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实施评估论证的存量空间,可依法适当增加容积率,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二十三)强化财政金融支持。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使用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服务设施搭载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推广使用智能化人工替代设备。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银发经济产业项目。用好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公益型普惠型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纳入相关目录的老年产品制造企业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坚守职能定位、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银发经济产业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十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社会需求增设银发经济相关专业,合理确定老年学、药学、养老服务、健康服务、护理等专业招生规模。鼓励开展养老护理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及评价,支持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涵养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参与文明实践、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科教文卫等事业。 (二十五)健全数据要素支撑。建立银发经济领域数据有序开放和合理开发利用机制,统筹政务和社会数据资源,加强国家层面养老相关数据共享,推动数据要素赋能产业发展。依法规范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中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活动,加强技术监测和监督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和风险控制。 (二十六)打击涉老诈骗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以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名目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 发展银发经济,满足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福祉。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02-05
国务院关于《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 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4〕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报请审定〈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请示》(商非发〔2023〕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总体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秉持真实亲诚对非政策理念和正确义利观,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发挥中非合作论坛务实举措引领作用,着力促进中非发展战略对接,着力创新中非经贸合作机制,着力健全中非现代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着力提升中非贸易、产业、金融、人文合作协同水平,推动中非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的更大成效,构建高水平中非命运共同体。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总体方案》明确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有序推进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发展。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湖南省推动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创新政策措施,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对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成果进行评估、总结推广经验。《总体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4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02.05
202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代新征程开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了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由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由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内生动力不足,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部分区域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依然艰巨。新征程上,必须把美丽中国建设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二、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抓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的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国家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形成一批实践样板,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更加稳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展望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重点领域实现深度脱碳,生态环境健康优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美丽中国全面建成。 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新期待,加大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集中解决力度,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从量变到质变。“十四五”深入攻坚,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十五五”巩固拓展,实现生态环境全面改善;“十六五”整体提升,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要坚持做到: ——全领域转型。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加快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加强绿色科技创新,增强美丽中国建设的内生动力、创新活力。 ——全方位提升。坚持要素统筹和城乡融合,一体开展“美丽系列”建设工作,重点推进美丽蓝天、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美丽山川建设,打造美丽中国先行区、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绘就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美丽中国新画卷。 ——全地域建设。因地制宜、梯次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全域覆盖,展现大美西部壮美风貌、亮丽东北辽阔风光、美丽中部锦绣山河、和谐东部秀美风韵,塑造各具特色、多姿多彩的美丽中国建设板块。 ——全社会行动。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行为自觉,鼓励园区、企业、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开展绿色、清洁、零碳引领行动,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执法监管和保护修复,使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持在315万平方公里以上。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严格管控城镇开发边界,推动城镇空间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发展。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加强海洋和海岸带国土空间管控,建立低效用海退出机制,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不再新增围填海。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到2035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二)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为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奠定基础。坚持先立后破,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确保能源安全。重点控制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和制度建设。逐年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实施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研究制定其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进一步发展全国碳市场,稳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方式,建设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到203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提高,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三)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严把准入关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工艺、技术、装备升级,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实施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工程。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动超低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提升大宗货物清洁化运输水平。推进铁路场站、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绿色化改造和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超低和近零排放车辆规模化应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低碳应用。到2027年,新增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力争达到45%,老旧内燃机车基本淘汰,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保持较快增长;到2035年,铁路货运周转量占总周转量比例达到25%左右。 (四)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持续深化重点领域节能,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管理。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提升重点用水行业、产品用水效率,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健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建立绿色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促进废旧风机叶片、光伏组件、动力电池、快递包装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推进原材料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35年,能源和水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 (五)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为主战场,以细颗粒物控制为主线,大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源头替代工程。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因地制宜采取清洁能源、集中供热替代等措施,继续推进散煤、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重点区域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研究制定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开展新阶段油品质量标准研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深化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持续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着力解决恶臭、餐饮油烟等污染问题。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到2027年,全国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下降到28微克/立方米以下,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力争达标;到2035年,全国细颗粒物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实现空气常新、蓝天常在。 (六)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深入推进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保护治理,优化调整水功能区划及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备用水源地建设。基本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推行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因地制宜开展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基本消除城乡黑臭水体并形成长效机制。建立水生态考核机制,加强水源涵养区和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持续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以海湾为基本单元,“一湾一策”协同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岸滩环境整治,不断提升红树林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海水养殖环境整治。积极应对蓝藻水华、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推进江河湖库清漂和海洋垃圾治理。到2027年,全国地表水水质、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90%、83%左右,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成率达到40%左右;到2035年,“人水和谐”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基本建成。 (七)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严防新增污染,逐步解决长期积累的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问题。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扎实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分阶段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全覆盖。依法加强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的联动监管,推动大型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全面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适时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严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风险。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到2027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5年,地下水国控点位Ⅰ-Ⅳ类水比例达到80%以上,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八)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加快“无废城市”建设,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推动实现城乡“无废”、环境健康。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塑料污染。深化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工作,严防各种形式固体废物走私和变相进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以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为重点加强尾矿库污染治理。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到2027年,“无废城市”建设比例达到60%,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到2035年,“无废城市”建设实现全覆盖,东部省份率先全域建成“无废城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五、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九)筑牢自然生态屏障。稳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廊道保护建设。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完成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全国自然生态资源监测评价预警工程。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建设,强化统一监管。严格对所有者、开发者乃至监管者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生态破坏事件,坚决杜绝生态修复中的形式主义。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机制。到2035年,国家公园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系统格局更加稳定,展现美丽山川勃勃生机。 (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继续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大草原和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加强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全面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聚焦影响北京等重点地区的沙源地及传输路径,持续推进“三北”工程建设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全力打好三大标志性战役。推进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到2035年,全国森林覆盖率提高至26%,水土保持率提高至75%,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十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落实“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健全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保护野生动植物,逐步建立国家植物园体系。深入推进长江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继续抓好长江十年禁渔措施落实。全面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建设现代海洋牧场。到2035年,全国自然保护地陆域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18%,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 六、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 (十二)健全国家生态安全体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等领域协作,健全国家生态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应对管理体系,提升国家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处置能力,形成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生态安全防护体系。 (十三)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强化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作用,构建严密的核安全责任体系,全面提高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与我国核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核安全监管体系,推动核安全高质量发展。强化首堆新堆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运行设施安全评价并持续实施改进,加快老旧设施退役治理和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加强核技术利用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加强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和研究,提升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能力。坚持自主创新安全发展,加强核安全领域关键性、基础性科技研发和智能化安全管理。 (十四)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加强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环境风险检测、识别、评价和监测。强化全链条防控和系统治理,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监测预警、影响评估,加强进境动植物检疫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 (十五)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大力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气候变化观测网络建设,强化监测预测预警和影响风险评估。持续提升农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气候韧性,加强基础设施与重大工程气候风险管理。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强化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到2035年,气候适应型社会基本建成。 (十六)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完善国家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责任体系,完善上下游、跨区域的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危险废物、尾矿库、重金属等重点领域以及管辖海域、边境地区等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实施一批环境应急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应急响应体系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升环境应急指挥信息化水平,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健全环境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七、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 (十七)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聚焦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绿色发展协作,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完善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加快建设生态环境修复改善示范区,推动雄安新区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在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坚持共抓大保护,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共建国际美丽湾区。深化长三角地区共保联治和一体化制度创新,高水平建设美丽长三角。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各地区立足区域功能定位,发挥自身特色,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省域篇章。 (十八)建设美丽城市。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推进以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健康、智慧高效为导向的美丽城市建设。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强化城际、城乡生态共保环境共治。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提高大中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推动中小城市和县城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促进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与人口、经济规模相适应。开展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 (十九)建设美丽乡村。因地制宜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统筹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废旧农膜分类处置,聚焦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强化系统治理。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黑臭水体。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制度。科学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乡村风貌引导。到2027年,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达到40%;到2035年,美丽乡村基本建成。 (二十)开展创新示范。分类施策推进美丽城市建设,实施美丽乡村示范县建设行动,持续推广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优秀案例。推动将美丽中国建设融入基层治理创新。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绿色创新。支持美丽中国建设规划政策等实践创新。 八、开展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 (二十一)培育弘扬生态文化。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培育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加快形成全民生态自觉。挖掘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思想和资源,推出一批生态文学精品力作,促进生态文化繁荣发展。充分利用博物馆、展览馆、科教馆等,宣传美丽中国建设生动实践。 (二十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发展绿色旅游。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鼓励绿色出行,推进城市绿道网络建设,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升垃圾分类管理水平,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全覆盖。构建绿色低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 (二十三)建立多元参与行动体系。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和群团组织广泛动员作用,完善公众生态环境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深化环保设施开放,向公众提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服务。 九、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 (二十四)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一体推进制度集成、机制创新。强化美丽中国建设法治保障,推动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善公益诉讼,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合作,强化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证据调取、纠纷化解、生态修复等方面衔接配合。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完善环评源头预防管理体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探索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强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对生态和环境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市县生态环境队伍专业培训工程。加快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定修订,开展环境基准研究,适时修订环境空气质量等标准,鼓励出台地方性法规标准。 (二十五)强化激励政策。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把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强化税收政策支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完善征收体系,加快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收范围。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结果应用。综合考虑企业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收费机制。完善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经济激励政策,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整县推进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建立企业生态环保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和投融资模式创新。推进生态综合补偿,深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强化财政对美丽中国建设支持力度,优化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稳步推进气候投融资创新,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六)加强科技支撑。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机制,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把减污降碳、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污染物治理、核安全等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引导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共建一批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加大高效绿色环保技术装备产品供给。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重大行动,推进“科技创新2030-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建设生态环境领域大科学装置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加强生态文明领域智库建设。支持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环境学科建设。实施高层次生态环境科技人才工程,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生态环境人才队伍。 (二十七)加快数字赋能。深化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实施生态环境信息化工程,加强数据资源集成共享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加强生态质量监督监测,推进生态环境卫星载荷研发。加强温室气体、地下水、新污染物、噪声、海洋、辐射、农村环境等监测能力建设,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协同监测全覆盖。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实施国家环境守法行动,实行排污单位分类执法监管,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加快形成智慧执法体系。 (二十八)实施重大工程。加快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工程,支持能源结构低碳化、移动源清洁化、重点行业绿色化、工业园区循环化转型等。加快实施环境品质提升工程,支持重点领域污染减排、重要河湖海湾综合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新污染物治理等。加快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地区防沙治沙、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等。加快实施现代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城乡和园区环境设施、生态环境智慧感知和监测执法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 (二十九)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共建清洁美丽世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气候治理体系。深化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污染治理、核安全等领域国际合作。持续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 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美丽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美丽中国建设情况作为督察重点。持续拍摄制作生态环境警示片。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美丽中国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任务来抓,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和法律实施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年度工作情况,书面送生态环境部,由其汇总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三十一)压实工作责任。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分领域行动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形成美丽中国建设实施体系和推进落实机制,推动任务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加强统筹协调、调度评估和监督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分类施策、分区治理,精细化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及时制定配套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协调推进、相互带动,强化对美丽中国建设重大工程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支持。 (三十二)强化宣传推广。持续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研究、学习宣传、制度创新、实践推广和国际传播,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全国生态日、环境日等多种形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发布美丽中国建设白皮书。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美丽中国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十三)开展成效考核。开展美丽中国监测评价,实施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研究建立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适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过渡到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02.05
202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国发〔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战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强化功能作用,健全收支管理,提升资金效能,支持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更加紧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国有资产报告衔接关系,切实发挥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重要调控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推动全面覆盖。有序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国有企业应纳尽纳。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支持企业发展。强化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促进更好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 ——体现全民共享。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兼顾企业发展和收益分配,分类分档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优化布局结构。聚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升预算绩效。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纳入绩效管理,推动预算与绩效深度融合,全面提升资金效能。 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对宏观经济运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控作用更加有效,收支政策的前瞻性、导向性更加彰显,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渠道更加畅通稳定。 二、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 (一)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一定比例计算上交收益。各级政府要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完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交收益比例分类分档规则,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作出调整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分类分档上交收益比例,由本级财政部门商有关单位审核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收入预算要根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等合理测算,上年结余资金应一并纳入收入预算编制范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企业,要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应当零申报。规范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渠道和方式。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效能 (五)优化支出结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重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等。 (六)加强支出管理。国有企业可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支持方向和企业发展需要,向出资人单位申报资金需求。要强化支出预算审核和管理,坚持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升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七)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开展整体绩效评价试点,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 (八)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出资人单位应当定期统计所出资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财政部门汇总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录,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 (九)完善预算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细化完善预算编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质量。提交本级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十)主动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人大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各项要求,健全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更好配合人大和审计审查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和发展国有经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确保党的领导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全过程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依法依规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工作。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十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要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合理细化预算,加强对其出资企业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 (十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等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信息统计等各项功能。加大政策宣传和交流培训力度,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        2024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02.05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撤销其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项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修改为“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 开发、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维修单位为了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海关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 (二)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 (四)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的单位,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配额总量和申请单位生产、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情况,核定申请单位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依据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单位的配额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情形外,禁止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 第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并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未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由海关依法实施检验。 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等数据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抄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查处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查处或者直接进行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等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三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第三十五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六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撤销其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02.05
2024
以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作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部署,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等重大任务,赋予民政部门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更加光荣的职责使命。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24年经济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始终心怀“国之大者”,着力以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一、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始终确保民政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首要政治责任,也是确保民政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民政、民生、民心之间的内在联系,诠释了民政工作的政治属性。民政部党组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政治要件”,不断增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始终确保民政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2023年4月党中央部署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来,民政部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主题教育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通过认真开展理论学习,加深了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实践要求的理解领会,深化了对这一重要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的理解把握,体悟了蕴含其中的道理学理哲理,提高了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的能力。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升了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转变了工作作风。通过积极主动破难题促发展和严格抓好检视整改,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认真抓好干部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激发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通过推进建章立制、构建长效机制,完善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制度机制,加强了民政工作制度建设。通过着力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民政部党组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把每一个党支部打造成坚强的战斗堡垒,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新征程上,民政部党组将继续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走深走实,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持续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地生根。 二、认真履行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职能,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总书记强调,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对困难群众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总书记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针对特殊困难群众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民政工作的宗旨理念、重要目标、基本职责和着力重点。民政部党组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特别是广大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作为首要责任,把群众关切作为“晴雨表”,把群众满意作为“度量衡”,瞄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民政事业,使各项民政工作更好体现党的初心使命,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纳入低保,着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截至2023年11月底,全国救助城乡低保对象4045万人,其中城市662万人,农村3383万人。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对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力度,2023年已实施临时救助543.8万人次。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与教育、医疗、住房和城乡建设、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建立共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全国保障特困人员469.4万人,其中城市36.5万人、农村432.9万人。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引导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指导各地扎实开展“寒冬送温暖”和“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保障了极端天气条件下临时遇困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图为2023年8月13日,在广西柳州融水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苗家小镇社区,西北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开展暑期志愿服务活动,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孩子提供家教、游戏和阅读等服务,让孩子们度过快乐充实的暑假。 人民图片 龙涛/摄 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健全困境儿童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措施,推动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更加科学精准。持续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组织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帮助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加强教育帮扶,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为考入大中专和高等院校的孤儿发放助学金。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转型,统筹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心理健康一体化发展,为儿童成长提供更好条件。 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截至2023年12月底,分别惠及困难残疾人1182万人、重度残疾人1573.3万人。各地普遍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部署开展“精康融合行动”,加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成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49个,加快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新征程上,民政部党组将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持续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更加突出就业优先导向,确保重点群体就业稳定。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管理,多措并举、压实责任,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扶弱济困、敬老爱幼、乐善好施、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三、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养老产业,努力提高广大老年人生活品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生育、就业、养老等重大政策和制度,做到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分析人口老龄化形势,科学确定我国老龄工作战略定位,创新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思路,系统阐明老龄工作目标原则和重点任务,全面回答事关老龄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做好新时代老龄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民政部党组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等重大部署,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完善养老服务政策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推动各地出台实施方案、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加快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出台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指导意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组织推进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有针对性地指导各地解决养老服务重点难点问题。 持续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能力。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会同财政部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持续推进新建居住区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动各地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完善老年人福利补贴政策,落实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项目。截至2023年9月底,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总数达40万个、床位820.6万张,同比分别增长7.2%、0.5%。指导各地加快实施探访关爱服务,提前发现和预防居家养老风险。 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积极构建县、乡、村、家庭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开展“乐享式”、“敲门式”、“互助式”养老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方面需求,让老年人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图为2023年9月22日,在郓城县郓州街道王沙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人在学习剪纸。 新华社记者 郭绪雷/摄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在近年来大力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开展全国养老服务监管效能提升年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各地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研究制定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标准和预收费管理措施,发布《关于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持续整治养老服务领域诈骗行为和欺老虐老现象。 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完善了老龄工作体制,将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等职责划入民政部。这是党中央着眼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作出的重大决策。民政部党组深刻认识肩负的使命任务,将紧紧抓住“十四五”重要窗口机遇期,进一步强化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老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老龄工作大格局;持续推进健全相关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完善健康支撑体系,不断提高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将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持续引导动员全社会参与,鼓励支持老年人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路子。 四、不断强化相关社会治理,提升民政领域公共服务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总书记还对社会组织管理、慈善事业发展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民政部门强化相关社会治理、提升民政领域公共服务水平指明了方向。民政部党组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改进优化管理服务,着力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协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听党话、跟党走。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税费优惠、人才保障等政策的落实力度,激发社会组织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助力民生保障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组织部分全国性社会组织和东部地区社会组织同全国160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行结对帮扶。动员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选树一批先进社会组织,强化示范带动效应。持续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严厉打击整治各种非法社会组织,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阳光慈善”工程,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监管,提升公益慈善事业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举办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表彰大会和第十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加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加大便民利民惠企力度。实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方便群众申请。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21个省份,覆盖我国总人口的78.5%。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申请“跨省通办”。开展“乡村著名行动”,推进“互联网+地名服务”,方便群众出游出行,助力乡村振兴。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为企业减轻负担专项行动,清理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合法合理收费,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 新征程上,民政部党组将进一步落实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持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引导支持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隐患,进一步发挥服务群众、企业、行业和社会的积极作用。完善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加强行政区划统筹规划和战略研究,严格审核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认真抓好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加强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建设,弘扬优秀地名文化。深化平安边界建设。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持续推进婚丧领域移风易俗。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办事程序,推进民政服务“网上办”、“指尖办”,提高便民利民惠企水平。 五、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强化工作落实,不断增强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前途命运,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民生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习近平总书记还对深化民政领域改革创新提出重要要求。民政部党组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运用系统的观念、改革的思路、创新的办法破难题、增活力、提质量。 针对民政服务设施建设滞后问题,统筹实施“十四五”规划和102项重大工程,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以及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加快“十四五”殡仪馆补空白和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实施进度。针对民政法治建设滞后问题,推进重点急需领域立法,做好慈善法修订工作,推进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工作,加快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积极推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定。针对一些决策部署落实不够有力问题,完善督查工作机制,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针对民政事业保障支撑不足问题,统筹推进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政策理论研究、职业教育、培训、科技研究应用、统计调查等工作取得新进展,统筹加强各级民政机关和直属单位管理,强化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针对基层民政力量薄弱问题,指导乡镇(街道)民政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能力提升行动。 新征程上,民政部党组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改革思维,紧盯中央关心的重点、群众关切的热点、政策落实的堵点、发展滞后的难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出一批改革举措,全面提升民政工作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加快落实“十四五”民政事业规划,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民政工作支撑保障能力。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行稳致远。
2024-02-05
以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作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部署,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等重大任务,赋予民政部门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更加光荣的职责使命。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24年经济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始终心怀“国之大者”,着力以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一、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始终确保民政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首要政治责任,也是确保民政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民政、民生、民心之间的内在联系,诠释了民政工作的政治属性。民政部党组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政治要件”,不断增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始终确保民政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2023年4月党中央部署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来,民政部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主题教育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通过认真开展理论学习,加深了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实践要求的理解领会,深化了对这一重要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的理解把握,体悟了蕴含其中的道理学理哲理,提高了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的能力。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升了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转变了工作作风。通过积极主动破难题促发展和严格抓好检视整改,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认真抓好干部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激发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通过推进建章立制、构建长效机制,完善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制度机制,加强了民政工作制度建设。通过着力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民政部党组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把每一个党支部打造成坚强的战斗堡垒,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新征程上,民政部党组将继续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走深走实,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持续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地生根。 二、认真履行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职能,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总书记强调,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对困难群众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总书记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针对特殊困难群众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民政工作的宗旨理念、重要目标、基本职责和着力重点。民政部党组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特别是广大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作为首要责任,把群众关切作为“晴雨表”,把群众满意作为“度量衡”,瞄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民政事业,使各项民政工作更好体现党的初心使命,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纳入低保,着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截至2023年11月底,全国救助城乡低保对象4045万人,其中城市662万人,农村3383万人。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对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力度,2023年已实施临时救助543.8万人次。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与教育、医疗、住房和城乡建设、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建立共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全国保障特困人员469.4万人,其中城市36.5万人、农村432.9万人。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引导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指导各地扎实开展“寒冬送温暖”和“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保障了极端天气条件下临时遇困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图为2023年8月13日,在广西柳州融水苗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苗家小镇社区,西北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开展暑期志愿服务活动,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孩子提供家教、游戏和阅读等服务,让孩子们度过快乐充实的暑假。 人民图片 龙涛/摄 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健全困境儿童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措施,推动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更加科学精准。持续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组织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帮助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加强教育帮扶,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为考入大中专和高等院校的孤儿发放助学金。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转型,统筹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心理健康一体化发展,为儿童成长提供更好条件。 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截至2023年12月底,分别惠及困难残疾人1182万人、重度残疾人1573.3万人。各地普遍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部署开展“精康融合行动”,加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成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49个,加快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新征程上,民政部党组将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持续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更加突出就业优先导向,确保重点群体就业稳定。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管理,多措并举、压实责任,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扶弱济困、敬老爱幼、乐善好施、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三、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养老产业,努力提高广大老年人生活品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生育、就业、养老等重大政策和制度,做到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分析人口老龄化形势,科学确定我国老龄工作战略定位,创新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思路,系统阐明老龄工作目标原则和重点任务,全面回答事关老龄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做好新时代老龄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民政部党组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等重大部署,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完善养老服务政策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推动各地出台实施方案、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加快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出台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指导意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组织推进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有针对性地指导各地解决养老服务重点难点问题。 持续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能力。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会同财政部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持续推进新建居住区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动各地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完善老年人福利补贴政策,落实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项目。截至2023年9月底,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总数达40万个、床位820.6万张,同比分别增长7.2%、0.5%。指导各地加快实施探访关爱服务,提前发现和预防居家养老风险。 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积极构建县、乡、村、家庭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开展“乐享式”、“敲门式”、“互助式”养老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方面需求,让老年人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图为2023年9月22日,在郓城县郓州街道王沙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人在学习剪纸。 新华社记者 郭绪雷/摄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在近年来大力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开展全国养老服务监管效能提升年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各地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研究制定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标准和预收费管理措施,发布《关于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持续整治养老服务领域诈骗行为和欺老虐老现象。 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完善了老龄工作体制,将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等职责划入民政部。这是党中央着眼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作出的重大决策。民政部党组深刻认识肩负的使命任务,将紧紧抓住“十四五”重要窗口机遇期,进一步强化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老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老龄工作大格局;持续推进健全相关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完善健康支撑体系,不断提高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将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持续引导动员全社会参与,鼓励支持老年人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路子。 四、不断强化相关社会治理,提升民政领域公共服务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总书记还对社会组织管理、慈善事业发展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民政部门强化相关社会治理、提升民政领域公共服务水平指明了方向。民政部党组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改进优化管理服务,着力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协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听党话、跟党走。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税费优惠、人才保障等政策的落实力度,激发社会组织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助力民生保障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组织部分全国性社会组织和东部地区社会组织同全国160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行结对帮扶。动员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选树一批先进社会组织,强化示范带动效应。持续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严厉打击整治各种非法社会组织,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阳光慈善”工程,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监管,提升公益慈善事业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举办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表彰大会和第十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加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加大便民利民惠企力度。实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方便群众申请。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21个省份,覆盖我国总人口的78.5%。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申请“跨省通办”。开展“乡村著名行动”,推进“互联网+地名服务”,方便群众出游出行,助力乡村振兴。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为企业减轻负担专项行动,清理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合法合理收费,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 新征程上,民政部党组将进一步落实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持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引导支持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隐患,进一步发挥服务群众、企业、行业和社会的积极作用。完善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加强行政区划统筹规划和战略研究,严格审核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认真抓好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加强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建设,弘扬优秀地名文化。深化平安边界建设。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持续推进婚丧领域移风易俗。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办事程序,推进民政服务“网上办”、“指尖办”,提高便民利民惠企水平。 五、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强化工作落实,不断增强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前途命运,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民生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习近平总书记还对深化民政领域改革创新提出重要要求。民政部党组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运用系统的观念、改革的思路、创新的办法破难题、增活力、提质量。 针对民政服务设施建设滞后问题,统筹实施“十四五”规划和102项重大工程,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以及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加快“十四五”殡仪馆补空白和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实施进度。针对民政法治建设滞后问题,推进重点急需领域立法,做好慈善法修订工作,推进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工作,加快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积极推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定。针对一些决策部署落实不够有力问题,完善督查工作机制,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针对民政事业保障支撑不足问题,统筹推进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政策理论研究、职业教育、培训、科技研究应用、统计调查等工作取得新进展,统筹加强各级民政机关和直属单位管理,强化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针对基层民政力量薄弱问题,指导乡镇(街道)民政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能力提升行动。 新征程上,民政部党组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改革思维,紧盯中央关心的重点、群众关切的热点、政策落实的堵点、发展滞后的难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出一批改革举措,全面提升民政工作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加快落实“十四五”民政事业规划,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民政工作支撑保障能力。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行稳致远。
2024-02-05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开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总结2023年民政工作,分析面临形势,明确2024年思路任务,动员全国民政系统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贡献。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陆治原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各级民政部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一是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上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有力有效保障各类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新突破,报请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以国办名义转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健全对象分层、内容分类、动态监测、综合救助的机制。截至11月底,全国动态监测低收入人口6600多万人,保障低保对象4044.9万人;截至10月底,保障特困人员470.6万人,实施临时救助543.8万人次。全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等各类临时遇困群众70.6万人次。儿童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强化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的精准保障、教育保障和心理健康关爱服务。截至3季度,全国共有14.6万名孤儿和38.8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残疾人福利政策有效落实,基本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截至12月底,已分别惠及困难残疾人1182万人、重度残疾人1573.3万人。部署开展“精康融合行动”,全国民政直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达138家,床位7.1万张。发布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2023年版),建设49个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三是完善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老龄工作机构改革有序展开,养老服务实现提质增量,所有省份均出台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服务清单。组织实施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截至3季度,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达40万个、床位820.6万张。四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慈善事业发展,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和慈善资源积极作用。社会组织发展质量持续提升,引导全国性和东部省(市)社会组织结对帮扶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动员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部署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坚决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促进慈善事业规范发展,加强福利彩票监督管理。五是优化专项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有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区划地名工作全面加强,部署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命名更名乡村地名15.6万个。婚姻和殡葬管理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地区扩大到21个省(区、市),全年累计办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25.9万对。持续推进惠民殡葬,越来越多群众选择节地生态安葬。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狠抓自身建设,民政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服务设施建设取得新成果,基层基础持续夯实,全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力维护了民政服务对象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会议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悟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这个新时代最大的政治,坚持高质量发展这个硬道理,提高站位、担当作为,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谱写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民政工作的思想指引,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走深走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促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磅礴力量。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民政工作的职责使命,在增进民生福祉、实现共同富裕中更好履行兜底保障职能,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全面履行牵头及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职责,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充分履行服务保障职责,更好服务中心大局。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民政工作的根本动力,坚持深化改革、守正创新,主动顺应新情况,直面新问题,以改革思路和创新办法打开工作新局面。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民政工作的底线要求,树牢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着力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守护高质量发展。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民政工作的文化内涵,加强民政业务领域文化建设,传承发展民政部门文化,讲好民政故事,增强党员干部认同感归属感,激励新时代民政工作者展现新风貌、新作为。 会议明确,2024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强化系统观念,树牢底线思维,深化改革创新,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认真履行新时代新征程民政职责使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会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谋划部署和推进今年工作,要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各项民政工作的共同目标,服务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用好市场和社会力量,健全困难群众兜底保障体系、特殊群体关爱帮扶体系、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规范管理体系、民政政务服务体系。重点抓好八个方面工作。一要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救助立法,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推进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制定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二要着力提升儿童福利工作水平,加强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顶层制度设计,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强化对流动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完善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网络,加强儿童福利队伍建设管理,为儿童成长创造更好条件。三要推动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完善老龄工作顶层设计,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点任务,推进老年友好型城市和社区建设,持续营造敬老孝亲社会氛围。四要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立法,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抓好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启动实施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五要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积极推动社会组织领域法制建设,强化社会组织综合监管,采取有力扶持措施,搭建平台载体,引导社会组织助力现代化建设。六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积极宣传贯彻新修改的慈善法,健全促进慈善事业规范发展的制度措施,深入开展“阳光慈善”工程,全面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监管,完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七要优化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完善殡葬服务管理,加快推进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大力推行生态安葬。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质量,健全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倡导文明健康婚俗新风。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推动出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政策,深入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做好极端天气等条件下的救助服务。八要提高区划地名管理服务水平,坚决落实党中央对行政区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和使用管理,加强平安边界建设。 会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民政事业发展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要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加强政治机关建设,不断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及时更新思想观念,提高履职能力,树立抓实基层、服务基层的工作导向,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加强正向激励,营造良好干事创业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广度深度,扎实开展集中性纪律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要以“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狠抓落实,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确保各项部署任务有力有效落实。 会议强调,春节将至,各级民政部门要持续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及时解决城乡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守好基本民生底线。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维护好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统筹做好节日期间各项工作,确保民政服务对象温暖、安全、祥和过节过冬。 会上7个省份民政厅(局)作了交流发言。 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唐承沛主持会议并作总结。在家部领导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代表,各省(区、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办公室负责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民政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民政部机关各司(局)、中国老龄协会、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2024-02-05
怀着大爱之心爱民之心做好民政工作——五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民政工作要“怀着大爱之心、爱民之心”。我们要深刻体悟总书记深厚的人民情怀,牢牢把握民政工作的情怀理念,始终怀着强烈的忧民、为民、爱民、惠民之心把民政工作做好做实,以扎实的工作成效彰显为民爱民的力度、温度和厚度。 大爱之心、爱民之心源自初心。民政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最广泛,兜住的是民生、守住的是民心,生动体现着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必须坚定人民立场,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自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与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同频共振,从而更好地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筑同心。要始终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始终牢记“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全心全意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各项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地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奋斗。 大爱之心、爱民之心彰显情怀。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民政工作中的大爱之心、爱民之心,体现在倾心倾力为各类民政对象服务的深厚情怀之中。要怀着关爱之心做好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工作,着力解决他们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困难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要怀着敬爱之心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要怀着仁爱之心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要怀着慈爱之心奋力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引导形成崇德向善、互助友爱、无私奉献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大爱之心、爱民之心体现责任。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政工作深度嵌入人的全生命周期,幼有优育、弱有众扶、残有善助、婚有和谐、老有颐养、逝有所安,件件关乎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事事涉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都是新时代民政工作的使命任务。要始终站在服务对象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开展工作,无微不至地给予他们亲人般的关心、理解和尊重,成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和特殊人群的贴心人。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急群众之所急,想百姓之所想,稳步增进民生福祉。 大爱之心、爱民之心呼唤担当。新时代要有新担当新作为。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要勇于突破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势,用创新的思路破解发展中的难题。要解决好从“有”到“优”的问题,更加注重服务品质、强化质量意识,更加注重满足困难群众多方面、多样化、多层次的生活需求,切实把民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实践转化为人民群众的高品质生活体验。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拓宽视野、打开格局,推动民政服务普惠多元、公平可及、便民高效、统筹协调,努力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加公平、高效、优质、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奋力开创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 大爱之心、爱民之心考验作风。作风体现情怀。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需要过硬的作风作保障。要大兴务实之风,抓好调查研究,扑下身子、沉到一线,自觉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在察实情、出实招、求实效上下功夫,把工作抓实、基础打实、步子迈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用心用力用情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要弘扬清廉之风,坚持以党性立身做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时候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一心为民、一身正气、一尘不染。要养成俭朴之风,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坚持以俭修身、以俭兴业,始终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坚持严的基调,以钉钉子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以好的作风振奋精神、激发斗志、树立形象、赢得民心。 大爱为民,民政之道。让我们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始终怀着大爱之心、爱民之心做好民政工作,把“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落在实处,真心实意、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到千家万户,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历史进程中谱写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本报评论员)
2024-02-05
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四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
大抓基层、夯实基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鲜明导向。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基层基础工作,以身作则关心基层、爱护基层,以上率下树立起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总书记在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明确提出,“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抓基层打基础是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民政工作服务对象在基层、政策落实靠基层、工作成效体现在基层,夯实基层基础尤为重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民政部门多措并举探索新形势下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加快构建服务完善、管理规范、群众满意的基层民政工作新格局。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加大对民政事业的资金投入,民政社会服务设施快速增长,民生兜底保障能力越来越强。各地积极探索通过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实基层工作人员力量。现代技术手段在基层工作中得到更广泛运用,基层民政工作焕发出新的活力。实践充分证明,基层民政工作做好了,民政事业发展的“神经末梢”就能畅通无阻,民政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基层是民政工作的第一线,也是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支持基层。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把基层作为主战场,推动人往基层走、心往基层想、劲往基层使、政策往基层倾斜,夯实基层基础,真正打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坚持问计基层、问策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经常性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到问题多、困难多、矛盾多的地方去,力求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排解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多倾听基层干部的声音,把基层的情况摸清找准,因情施策、因地制宜,进而增强工作指导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工作头绪多、矛盾多、问题多,基层干部担子重、任务重、责任重。对基层工作和基层干部要充分理解、充分信任,格外关心、格外爱护。要在态度上多为基层“用心”,充分理解基层的难处苦处,做到筹划工作考虑基层实际情况、部署工作考虑基层承受能力、讲评工作考虑基层真实感受,真情关爱基层、激励带动基层;要在工作上多让基层“省心”,压该压的担子,减该减的负担,在任务部署、工作落实、督促检查等各环节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基层干部轻装上阵;要在发展上多对基层“上心”,多为基层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多为基层干部的成长成才搭建平台、疏通渠道,激发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和热情。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夯实基层基础,关键在于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持续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围绕人、财、物、信息技术等关键环节,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基层服务能力上下更大功夫。积极推动各类资源配置向基层基础工作倾斜,提供资金支持,改善工作条件,优化服务设施,推动基层有人有权有物,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改进基层民政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市场、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大力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赋能基层民政,将民政服务数字化落实在基层,实现“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提升基层工作效能。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加强专业训练,提升服务本领,强化为民情怀,激发干事热情,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基层干部队伍。欲筑室者,先治其基。 新时代新征程,民政工作承担的任务更重、需要保障的范围更广,基层服务能力面临新挑战新要求。要继承发扬党深入基层、依靠基层的优良传统,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元化的基层民政发展路径,不断优化设施布局,加大资金投入,壮大人才队伍,改进工作手段,全方位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确保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老百姓身边。
02.05
2024
民政部门积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助力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6.2级地震抗震救灾工作
12月18日,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发生6.2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民政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强总理、谌贻琴国务委员批示要求,积极指导甘肃、青海等地民政部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专业救援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助力抗震救灾,通过“物质+服务”等方式,积极为受灾群众提供款物捐赠、抢险救援、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服务保障工作。 一是强化部署、积极动员。民政部第一时间印发通知,对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有序参与、协同开展抗震救灾等作出部署安排。甘肃省民政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全省性社会组织发出通知,动员引导有序参与抗震救援。青海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后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和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生活照料和心理慰藉等服务。江苏省民政厅发布倡议书,号召全省社会组织发挥专长、有序参与抗震应急救援工作。 二是迅速响应、踊跃捐赠。地震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对抗震救灾类公开募捐慈善项目加快备案,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奉献爱心。据不完全统计,各类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个人向受灾地区意向捐赠款物价值已超过4.6亿元。民政部指导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慈善组织通过21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抗震救灾类公开募捐慈善项目225个,已募集善款超过1.57亿元。 三是有序参与、助力救援。根据地震现场救援要求,甘肃省民政厅加强与省应急管理厅的协调配合,按照当地社会救援协调机制要求,有序引导省民政厅及临夏州登记的专业救援组织赴灾区开展救援工作,截至12月21日,全省已共有31家专业救援类社会组织的救援人员395人、车辆87台及相关专业设备参与了一线救援工作,为保障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按照受灾群众需求,甘肃省民政厅积极动员心理咨询类、医疗服务类、志愿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积极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咨询、医疗救助等暖心服务。截至12月21日,已有63支志愿服务队伍1200人次深入灾区一线,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调度下,积极开展群众转移安置、困难群众救助、捐赠物资接收和转运分发、受灾群众照护和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志愿服务。 下一步,民政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继续指导甘肃、青海省民政厅做好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分发、使用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组织引导动员工作,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加强慈善捐赠管理,确保每一份爱心善意都落到实处。
02.05
2024
以改革创新开新篇拓新局——三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
改革关乎国运,创新决胜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既从总体上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改革创新,又对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等具体民政工作改革创新作出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深刻阐明了民政工作发展的动力源泉,是持续深化民政改革的行动指南。 民政事业的历史就是一部脚踏实地、继承发扬、守正创新的发展史。新时代民政工作,要在守正中把稳舵盘、笃定方向,在创新中乘风扬帆、破浪远航。推进民政工作改革创新,首先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自觉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破题立新,研究解决好民政领域发展所需、改革所急、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突出问题。必须心怀“国之大者”,牢牢把握民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个关键取向,站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全局高度,放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共同富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战略任务之中,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创造性推进民政领域改革创新,尽一域之力为党和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增光添彩。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民政工作件件与群众打交道、事事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全面深化民政改革必须识民情、接地气,以人民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个性化,发展性、服务性、精神性需求日益增加,对服务供给的可及性、精准性、公平性要求越来越高。各级民政部门要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紧盯中央关心的重点、群众关切的热点、政策落实的堵点、发展滞后的难点,以改革的思维、创新的方法破难题、增活力、提质量,用心用情用力回应和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把“敢”和“干”的劲头调动起来,把“闯”和“创”的精神激发出来。要不断更新理念、拓展领域、提升水平,努力实现民政思想理念现代化、组织体系现代化、体制机制现代化、方式手段现代化。积极推动在工作对象上,将社会救助对象从低保、特困人员等向低收入人口拓展,养老服务从特殊困难老年人向全体老年人拓展,儿童福利从困境儿童向全体儿童拓展;在保障内容上,从对困难群体的物质保障发展到兼顾精神保障,从维护基本生活发展到维护权益与尊严,对老年人服务由老有所养发展到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在资源配置上,从单纯依靠政府资源转向以政府资源为主导,发挥社会组织、公益慈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撬动市场资源;在工作方式上,从以人工为主转向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民政工作效能。 改革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要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必须强化系统观念,处理好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既要加强对改革的领导,注重顶层设计,也要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点的突破带动整体提升;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向改革要效率,更要通过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既要通过改革破解体制机制障碍,也要通过法治建设巩固拓展改革成果;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统筹利用好“两种资源”;处理好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关系,要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向改革要活力,也要通过改革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确保新时代民政事业行稳致远。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回望过去,正是在持续的改革创新中,民政工作不断实现思想观念更新、体制机制完善、发展方式转型、服务效能升级,让人民群众在改革创新中实实在在地体验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迈上新征程,民政部门必须强化改革思维、增强改革定力,继续坚持向改革要动能、要方法、要效率,推动新时代民政工作体现时代发展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实现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本报评论员)
2024-02-0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国家卓越工程师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的决定
工程师是推动工程科技发展的创新主体,是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新型工业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基础性、战略性人才支撑。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卓越工程师,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工程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个面向”,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革故鼎新的勇气、坚韧不拔的定力,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铸造精品工程、“大国重器”,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打造新时代卓越工程师队伍,强化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建设,激励动员广大工程师奋进新时代、建功新征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授予丁文红等81名个人“国家卓越工程师”称号;授予5G标准与产业创新团队等50个团队“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称号。 这次受表彰的工程师个人和团队,是新时代工程师队伍的优秀代表。他们牢记初心使命、胸怀“国之大者”,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制造、“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发明创造等工作中,矢志爱国奋斗、锐意开拓创新,取得一批先进工程技术成果,不断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生动体现了工程师群体爱党报国、服务人民、敬业奉献、严谨笃实、精益求精、臻于卓越、团结协作、自立自强的崇高追求和宝贵精神。希望受表彰的工程师个人和团队,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 党中央号召,广大工程师要以受表彰的个人和团队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优良传统,勇攀科技高峰,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附件:国家卓越工程师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名单 附件 国家卓越工程师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名单 一、国家卓越工程师 (81人) 丁文红(女)  武汉科技大学 万步炎  湖南科技大学 王军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王珏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王大轶  北京空间飞行器总体设计部 王仁坤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过中  中国人民解放军61886部队 王建华  中国人民解放军93114部队 王海峰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王维庆  新疆大学 王增全  中国北方发动机研究所 方向晨  中石化(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叶浩文  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史聪灵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朱衍波  民航数据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任国春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 刘书杰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刘继忠  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 刘清宇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 刘增宏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闫大鹏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严卫钢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苏权科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 杜选民  汉江实验室 李平(女)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李久林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李少平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永胜  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 李先广  重庆机电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李红霞(女)  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恒年  中国西安卫星测控中心 吴凯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吴晓光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邱旭华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汪小刚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宋神友  深中通道管理中心 张弘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军  中国科学院微小卫星创新研究院 张勇  沈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志清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张来勇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张利民  香港科技大学 张金涛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张春生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张春江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张修社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陆铭华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潜艇学院 陈勇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林明智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林铁坚  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林毅峰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易小刚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周琦  贵州省地质调查院 周常河  暨南大学 单增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房子河  公安部大数据中心 赵斗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胡建华  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洪家光  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贺建华  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顾明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钱林方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徐先英  甘肃省治沙研究所 高成臣  北京大学 曹堪宇  长鑫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崔鹤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梁建英(女)  国家高速列车青岛技术创新中心 彭云彪  核工业二〇八大队 蒋开喜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韩佳彤  呼和浩特市现代信息技术学校 覃大清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景来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程芳琴(女)  山西大学 廉玉波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窦强  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蔡蔚  哈尔滨理工大学 蔡树军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八研究所 谭旭光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熊大和  赣州金环磁选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熊盛青  中国自然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薛峰  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 (50个) 5G标准与产业创新团队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12英寸减压外延团队  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4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成套技术创新开发及产业化团队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废水治理技术与装备团队  南京大学 工业透平研发创新团队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团队  清华大学 大庆油田化学驱油技术研发团队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大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与调试团队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汽动力总成自主研发团队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河超级计算创新应用团队  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 云南省三江成矿系统与评价创新团队  昆明理工大学 中国天眼工程团队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中核集团“华龙一号”创新团队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水库大坝安全与管理创新团队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化合物芯片技术团队  中国电科产业基础研究院 网络信息系统科研创新团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 先进飞行器技术研发团队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研究院 先进发动机研制团队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发动机研究所 先进核电系统堆芯支撑及堆内装置高端制造研究团队  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 全球数值天气预报系统工程技术团队  中国气象局地球系统数值预报中心 军委联合参谋部某研究团队  军委联合参谋部 “两观三性”建筑创新实践与研究团队  华南理工大学 苏博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材料创新团队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歼-20飞机研制团队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 青藏高原地质资源工程团队  西藏大学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与运维保障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交通山区峡谷桥梁建造技术团队  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型高端复杂锻件制造技术变革性创新研究团队  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 复兴号高速列车研发创新团队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显示玻璃研发和产业化团队  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盾构创新研发团队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技术创新团队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核燃料专用装备研发创新团队  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 特高压直流与柔性输电高端装备攻关团队  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特高压柔性直流输电技术研发团队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高性能大跨度空间结构工作室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高速铁路大跨度桥梁创新团队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轻合金铸造技术科技创新团队  中国机械总院集团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 高端聚氨酯原料ADI全产业链技术攻关团队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康威视创新团队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救捞工程关键技术攻关团队  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 眼科诊疗技术研发团队  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 液氧煤油发动机研制团队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研究院 超导材料制备及应用技术创新团队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级建筑工程设计创新团队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智能微系统团队  启元实验室 敦煌研究院文物保护团队  敦煌研究院 新型水下装备研制团队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 煤矿瓦斯防治与智能绿色开采团队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开采地质保障与生态修复团队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4-0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1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为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涉及需修改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部行政法规和2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健全现代货币政策框架,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和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 “财政部副部长1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家统计局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专家委员3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包括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为提名委员,其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项中的“货币、银行”修改为“金融”。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专家委员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经济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专家委员一届任期不超过3年,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期已满的”。 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了解经济、金融和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后,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可以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将《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将《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第一部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第三项第3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审慎性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第二部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第二项和第三部分“其他规定”第一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其他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02-0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 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银发经济是向老年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及为老龄阶段做准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涉及面广、产业链长、业态多元、潜力巨大。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事业产业协同,加快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培育高精尖产品和高品质服务模式,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发展民生事业,解决急难愁盼 (一)扩大老年助餐服务。引导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发展老年助餐,推动养老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引导外卖平台、物流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老年助餐配送。完善多元筹资机制,允许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支持各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规定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补贴或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 (二)拓展居家助老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家政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培育发展专业助老陪护机构,支持与养老机构共享资源,拓展陪护场景。鼓励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助老服务功能,提供生活用品代购、家政预约、代收代缴、挂号取药等服务。 (三)发展社区便民服务。聚焦一刻钟社区生活圈,建设改造一批社区便民消费服务中心等设施,引导老年日用产品实体店合理布局,鼓励商场、超市等开设老年专区或便捷窗口。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发展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推动物流配送、智能快递柜、蔬菜直通车等进社区。 (四)优化老年健康服务。加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提高老年病防治水平,推动老年健康领域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机构,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能力建设,鼓励拓展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日间康复、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康复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支持开展老年康复评定、康复指导、康复随访等服务,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扩大中医药在养生保健领域的应用,发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等中医药服务,推动研发中医康复器具。 (五)完善养老照护服务。引导地方对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实行差异化补助。加大养老机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适当增设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专区。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毗邻建设、资源共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之间的服务转介衔接机制。 (六)丰富老年文体服务。建设国家老年大学,推动面向社会开放办学。依托国家老年大学搭建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老年教育资源库和师资库。治理电视操作复杂问题,方便老年人看电视。鼓励编辑出版适合老年人的大字本图书。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文学、广播、影视、音乐、短视频等内容行业,支持老年文化团体和演出队伍交流展示。组织开展各类适合老年人的体育赛事活动。加强球类、等活动场地建设,支持体育场所错峰使用。 (七)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充分利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采用委托经营等方式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当地养老机构、餐饮场所等增加助餐功能。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激励与评价机制,开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探索采取“公司(社会组织)+农户+合作社”经营模式积极发展乡村旅居式养老服务等农村特色养老产业。 三、扩大产品供给,提升质量水平 (八)培育银发经济经营主体。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积极拓展银发经济相关业务。国有企业发展布局银发经济相关产业,或提供场地设施用于养老服务,相关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统筹考虑。发挥民营经济作用,完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打破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推动银发经济政策、资金、信息等直达快享。 (九)推进产业集群发展。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区域,规划布局10个左右高水平银发经济产业园区。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等平台,推进银发经济领域跨区域、国际性合作。 (十)提升行业组织效能。鼓励依法成立银发经济领域社会组织,支持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组建产业合作平台或联合体,深化产业研究、资源整合、行业自律。加强公共数据共享,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十一)推动品牌化发展。培育银发经济领域龙头企业,支持连锁化、集团化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分品类举办优质渠道对接会。依托中国品牌日、全国“质量月”、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开展银发经济自主品牌公益宣传。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平台展示推介银发经济前沿技术和产品服务,举办产业对接等活动。 (十二)开展高标准领航行动。在养老服务、文化和旅游、老年用品、适老化改造、智能技术应用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对自主研发、市场认可的产品,优先纳入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用好各领域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建设高水平、专业化第三方质量测试平台,开展质量测评、验证、认证工作。 (十三)拓宽消费供给渠道。结合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敬老月”等活动,引导电商平台、大型商超举办主题购物节,设计老年版专用界面,支持设立银发消费专区,鼓励子女线上下单、老人线下体验服务,培育一批特色活动品牌。打造一批让老年人放心消费、便利购物的线上平台和线下商超。 四、聚焦多样化需求,培育潜力产业 (十四)强化老年用品创新。加强服装面料、款式结构、辅助装置等适老化研发设计,开发功能性老年服饰、鞋帽产品。鼓励研发适合老年人咀嚼吞咽和营养要求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实施推进家居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重点开发应用适老化日用产品和老年休闲陪护产品。完善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适时进行评估并动态调整。引导车辆生产企业研发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适应老年人无障碍出行需求的车型。 (十五)打造智慧健康养老新业态。完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发展健康管理类、养老监护类、心理慰藉类智能产品,推广应用智能护理机器人、家庭服务机器人、智能防走失终端等智能设备。鼓励利用虚拟现实等技术,开展老年用品和服务展示体验。 (十六)大力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推动助听器、矫形器、拐杖、假肢等传统功能代偿类康复辅助器具升级,发展智能轮椅、移位机、康复护理床等生活照护产品。扩大认知障碍评估训练、失禁康复训练、用药和护理提醒、睡眠障碍干预等设备产品供给。 (十七)发展抗衰老产业。深化皮肤衰老机理、人体老化模型、人体毛发健康等研究,加强基因技术、再生医学、激光射频等在抗衰老领域的研发应用。推动基因检测、分子诊断等生物技术与延缓老年病深度融合,开发老年病早期筛查产品和服务。推进化妆品原料研发、配方和生产工艺设计开发。 (十八)丰富发展养老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等服务。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推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工作,加强养老金融产品研发与健康、养老照护等服务衔接。 (十九)拓展旅游服务业态。完善老少同乐、家庭友好的酒店、民宿等服务设施,鼓励开发家庭同游旅游产品。推出一批老年旅游发展典型案例,拓展推广怀旧游、青春游等主题产品。以健康状况取代年龄约束,完善相关规定便利老年人出游,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并加强监管。发展老年旅游保险业务,鼓励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组建覆盖全国的旅居养老产业合作平台,培育旅居养老目的地,开展旅居养老推介活动。 (二十)推进适老化改造。推进公共空间、消费场所等无障碍建设,纳入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家庭配备智能安全监护设备。开展数字适老化能力提升工程,推进互联网应用改造,保留涉及老年人的高频事项线下服务。推动老年食品、药品、用品等的说明书和宣传材料适老化。 五、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一)加强科技创新应用。围绕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谋划一批前瞻性、战略性科技攻关项目。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银发经济领域科研活动,提高自主研发水平。加大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对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十二)完善用地用房保障。科学编制供地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和银发经济产业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要因地制宜补足配齐,常住人口达到中度以上老龄化的县(市、区)应上调新建居住区配建标准。支持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实施评估论证的存量空间,可依法适当增加容积率,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二十三)强化财政金融支持。优化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使用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服务设施搭载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推广使用智能化人工替代设备。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银发经济产业项目。用好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公益型普惠型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纳入相关目录的老年产品制造企业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坚守职能定位、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银发经济产业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十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社会需求增设银发经济相关专业,合理确定老年学、药学、养老服务、健康服务、护理等专业招生规模。鼓励开展养老护理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及评价,支持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涵养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参与文明实践、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科教文卫等事业。 (二十五)健全数据要素支撑。建立银发经济领域数据有序开放和合理开发利用机制,统筹政务和社会数据资源,加强国家层面养老相关数据共享,推动数据要素赋能产业发展。依法规范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中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活动,加强技术监测和监督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和风险控制。 (二十六)打击涉老诈骗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以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名目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 发展银发经济,满足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福祉。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02-05
国务院关于《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 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4〕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报请审定〈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请示》(商非发〔2023〕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总体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秉持真实亲诚对非政策理念和正确义利观,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发挥中非合作论坛务实举措引领作用,着力促进中非发展战略对接,着力创新中非经贸合作机制,着力健全中非现代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着力提升中非贸易、产业、金融、人文合作协同水平,推动中非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的更大成效,构建高水平中非命运共同体。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总体方案》明确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有序推进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发展。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湖南省推动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创新政策措施,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对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成果进行评估、总结推广经验。《总体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4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02.05
202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代新征程开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了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由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由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内生动力不足,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部分区域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依然艰巨。新征程上,必须把美丽中国建设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二、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抓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的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国家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形成一批实践样板,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更加稳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展望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重点领域实现深度脱碳,生态环境健康优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美丽中国全面建成。 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新期待,加大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集中解决力度,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从量变到质变。“十四五”深入攻坚,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十五五”巩固拓展,实现生态环境全面改善;“十六五”整体提升,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要坚持做到: ——全领域转型。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加快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加强绿色科技创新,增强美丽中国建设的内生动力、创新活力。 ——全方位提升。坚持要素统筹和城乡融合,一体开展“美丽系列”建设工作,重点推进美丽蓝天、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美丽山川建设,打造美丽中国先行区、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绘就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美丽中国新画卷。 ——全地域建设。因地制宜、梯次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全域覆盖,展现大美西部壮美风貌、亮丽东北辽阔风光、美丽中部锦绣山河、和谐东部秀美风韵,塑造各具特色、多姿多彩的美丽中国建设板块。 ——全社会行动。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行为自觉,鼓励园区、企业、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开展绿色、清洁、零碳引领行动,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执法监管和保护修复,使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持在315万平方公里以上。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严格管控城镇开发边界,推动城镇空间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发展。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加强海洋和海岸带国土空间管控,建立低效用海退出机制,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不再新增围填海。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到2035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二)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为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奠定基础。坚持先立后破,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确保能源安全。重点控制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和制度建设。逐年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实施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研究制定其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进一步发展全国碳市场,稳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方式,建设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到203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提高,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三)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严把准入关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工艺、技术、装备升级,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实施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工程。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动超低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提升大宗货物清洁化运输水平。推进铁路场站、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绿色化改造和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超低和近零排放车辆规模化应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低碳应用。到2027年,新增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力争达到45%,老旧内燃机车基本淘汰,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保持较快增长;到2035年,铁路货运周转量占总周转量比例达到25%左右。 (四)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持续深化重点领域节能,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管理。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提升重点用水行业、产品用水效率,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健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建立绿色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促进废旧风机叶片、光伏组件、动力电池、快递包装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推进原材料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35年,能源和水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 (五)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为主战场,以细颗粒物控制为主线,大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源头替代工程。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因地制宜采取清洁能源、集中供热替代等措施,继续推进散煤、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重点区域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研究制定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开展新阶段油品质量标准研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深化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持续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着力解决恶臭、餐饮油烟等污染问题。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到2027年,全国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下降到28微克/立方米以下,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力争达标;到2035年,全国细颗粒物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实现空气常新、蓝天常在。 (六)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深入推进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保护治理,优化调整水功能区划及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备用水源地建设。基本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推行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因地制宜开展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基本消除城乡黑臭水体并形成长效机制。建立水生态考核机制,加强水源涵养区和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持续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以海湾为基本单元,“一湾一策”协同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岸滩环境整治,不断提升红树林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海水养殖环境整治。积极应对蓝藻水华、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推进江河湖库清漂和海洋垃圾治理。到2027年,全国地表水水质、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90%、83%左右,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成率达到40%左右;到2035年,“人水和谐”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基本建成。 (七)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严防新增污染,逐步解决长期积累的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问题。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扎实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分阶段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全覆盖。依法加强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的联动监管,推动大型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全面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适时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严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风险。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到2027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5年,地下水国控点位Ⅰ-Ⅳ类水比例达到80%以上,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八)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加快“无废城市”建设,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推动实现城乡“无废”、环境健康。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塑料污染。深化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工作,严防各种形式固体废物走私和变相进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以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为重点加强尾矿库污染治理。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到2027年,“无废城市”建设比例达到60%,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到2035年,“无废城市”建设实现全覆盖,东部省份率先全域建成“无废城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五、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九)筑牢自然生态屏障。稳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廊道保护建设。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完成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全国自然生态资源监测评价预警工程。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建设,强化统一监管。严格对所有者、开发者乃至监管者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生态破坏事件,坚决杜绝生态修复中的形式主义。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机制。到2035年,国家公园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系统格局更加稳定,展现美丽山川勃勃生机。 (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继续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大草原和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加强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全面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聚焦影响北京等重点地区的沙源地及传输路径,持续推进“三北”工程建设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全力打好三大标志性战役。推进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到2035年,全国森林覆盖率提高至26%,水土保持率提高至75%,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十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落实“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健全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保护野生动植物,逐步建立国家植物园体系。深入推进长江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继续抓好长江十年禁渔措施落实。全面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建设现代海洋牧场。到2035年,全国自然保护地陆域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18%,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 六、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 (十二)健全国家生态安全体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等领域协作,健全国家生态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应对管理体系,提升国家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处置能力,形成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生态安全防护体系。 (十三)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强化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作用,构建严密的核安全责任体系,全面提高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与我国核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核安全监管体系,推动核安全高质量发展。强化首堆新堆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运行设施安全评价并持续实施改进,加快老旧设施退役治理和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加强核技术利用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加强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和研究,提升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能力。坚持自主创新安全发展,加强核安全领域关键性、基础性科技研发和智能化安全管理。 (十四)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加强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环境风险检测、识别、评价和监测。强化全链条防控和系统治理,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监测预警、影响评估,加强进境动植物检疫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 (十五)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大力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气候变化观测网络建设,强化监测预测预警和影响风险评估。持续提升农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气候韧性,加强基础设施与重大工程气候风险管理。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强化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到2035年,气候适应型社会基本建成。 (十六)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完善国家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责任体系,完善上下游、跨区域的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危险废物、尾矿库、重金属等重点领域以及管辖海域、边境地区等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实施一批环境应急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应急响应体系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升环境应急指挥信息化水平,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健全环境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七、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 (十七)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聚焦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绿色发展协作,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完善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加快建设生态环境修复改善示范区,推动雄安新区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在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坚持共抓大保护,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共建国际美丽湾区。深化长三角地区共保联治和一体化制度创新,高水平建设美丽长三角。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各地区立足区域功能定位,发挥自身特色,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省域篇章。 (十八)建设美丽城市。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推进以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健康、智慧高效为导向的美丽城市建设。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强化城际、城乡生态共保环境共治。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提高大中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推动中小城市和县城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促进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与人口、经济规模相适应。开展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 (十九)建设美丽乡村。因地制宜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统筹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废旧农膜分类处置,聚焦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强化系统治理。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黑臭水体。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制度。科学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乡村风貌引导。到2027年,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达到40%;到2035年,美丽乡村基本建成。 (二十)开展创新示范。分类施策推进美丽城市建设,实施美丽乡村示范县建设行动,持续推广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优秀案例。推动将美丽中国建设融入基层治理创新。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绿色创新。支持美丽中国建设规划政策等实践创新。 八、开展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 (二十一)培育弘扬生态文化。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培育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加快形成全民生态自觉。挖掘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思想和资源,推出一批生态文学精品力作,促进生态文化繁荣发展。充分利用博物馆、展览馆、科教馆等,宣传美丽中国建设生动实践。 (二十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发展绿色旅游。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鼓励绿色出行,推进城市绿道网络建设,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升垃圾分类管理水平,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全覆盖。构建绿色低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 (二十三)建立多元参与行动体系。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和群团组织广泛动员作用,完善公众生态环境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深化环保设施开放,向公众提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服务。 九、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 (二十四)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一体推进制度集成、机制创新。强化美丽中国建设法治保障,推动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善公益诉讼,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合作,强化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证据调取、纠纷化解、生态修复等方面衔接配合。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完善环评源头预防管理体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探索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强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对生态和环境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市县生态环境队伍专业培训工程。加快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定修订,开展环境基准研究,适时修订环境空气质量等标准,鼓励出台地方性法规标准。 (二十五)强化激励政策。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把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强化税收政策支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完善征收体系,加快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收范围。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结果应用。综合考虑企业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收费机制。完善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经济激励政策,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整县推进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建立企业生态环保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和投融资模式创新。推进生态综合补偿,深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强化财政对美丽中国建设支持力度,优化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稳步推进气候投融资创新,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六)加强科技支撑。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机制,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把减污降碳、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污染物治理、核安全等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引导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共建一批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加大高效绿色环保技术装备产品供给。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重大行动,推进“科技创新2030-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建设生态环境领域大科学装置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加强生态文明领域智库建设。支持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环境学科建设。实施高层次生态环境科技人才工程,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生态环境人才队伍。 (二十七)加快数字赋能。深化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实施生态环境信息化工程,加强数据资源集成共享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加强生态质量监督监测,推进生态环境卫星载荷研发。加强温室气体、地下水、新污染物、噪声、海洋、辐射、农村环境等监测能力建设,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协同监测全覆盖。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实施国家环境守法行动,实行排污单位分类执法监管,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加快形成智慧执法体系。 (二十八)实施重大工程。加快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工程,支持能源结构低碳化、移动源清洁化、重点行业绿色化、工业园区循环化转型等。加快实施环境品质提升工程,支持重点领域污染减排、重要河湖海湾综合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新污染物治理等。加快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地区防沙治沙、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等。加快实施现代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城乡和园区环境设施、生态环境智慧感知和监测执法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 (二十九)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共建清洁美丽世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气候治理体系。深化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污染治理、核安全等领域国际合作。持续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 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美丽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美丽中国建设情况作为督察重点。持续拍摄制作生态环境警示片。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美丽中国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任务来抓,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和法律实施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年度工作情况,书面送生态环境部,由其汇总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三十一)压实工作责任。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分领域行动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形成美丽中国建设实施体系和推进落实机制,推动任务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加强统筹协调、调度评估和监督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分类施策、分区治理,精细化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及时制定配套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协调推进、相互带动,强化对美丽中国建设重大工程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支持。 (三十二)强化宣传推广。持续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研究、学习宣传、制度创新、实践推广和国际传播,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全国生态日、环境日等多种形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发布美丽中国建设白皮书。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美丽中国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十三)开展成效考核。开展美丽中国监测评价,实施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研究建立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适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过渡到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02.05
202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国发〔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战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强化功能作用,健全收支管理,提升资金效能,支持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更加紧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国有资产报告衔接关系,切实发挥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重要调控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推动全面覆盖。有序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国有企业应纳尽纳。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支持企业发展。强化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促进更好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 ——体现全民共享。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兼顾企业发展和收益分配,分类分档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优化布局结构。聚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升预算绩效。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纳入绩效管理,推动预算与绩效深度融合,全面提升资金效能。 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对宏观经济运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控作用更加有效,收支政策的前瞻性、导向性更加彰显,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渠道更加畅通稳定。 二、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 (一)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一定比例计算上交收益。各级政府要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完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交收益比例分类分档规则,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作出调整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分类分档上交收益比例,由本级财政部门商有关单位审核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收入预算要根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等合理测算,上年结余资金应一并纳入收入预算编制范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企业,要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应当零申报。规范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渠道和方式。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效能 (五)优化支出结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重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等。 (六)加强支出管理。国有企业可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支持方向和企业发展需要,向出资人单位申报资金需求。要强化支出预算审核和管理,坚持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升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七)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开展整体绩效评价试点,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 (八)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出资人单位应当定期统计所出资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财政部门汇总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录,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 (九)完善预算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细化完善预算编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质量。提交本级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十)主动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人大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各项要求,健全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更好配合人大和审计审查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和发展国有经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确保党的领导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全过程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依法依规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工作。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十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要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合理细化预算,加强对其出资企业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 (十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等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信息统计等各项功能。加大政策宣传和交流培训力度,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        2024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02.05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撤销其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项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修改为“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 开发、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维修单位为了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海关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 (二)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 (四)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的单位,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配额总量和申请单位生产、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情况,核定申请单位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依据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单位的配额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情形外,禁止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 第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并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未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由海关依法实施检验。 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等数据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抄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查处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查处或者直接进行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等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三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第三十五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六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撤销其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